合山企业商标注册有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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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山企业商标注册有哪些类型?

作者:来宾源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5 08:46:47

来宾商标注册后,注册人享有专用权。保护商标专用权,不仅仅是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更是企业的重要工作。防止他人侵犯、危害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除了要注意前面所说的商标使用方面的问题外,还要注意和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认真关注商标注册情况,注意查阅《商标公告》,发现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应提出异议或争议。我国《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商标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对注册不当商标或者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2、经常进行市场调查,要求各地推销商及分公司注意市场上同类产品企业的标识包装,发现侵权嫌疑时,要及时加以制止,直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诉或向法院起诉。

3、加强商标标识的管理。工商部门查处的假冒商标案子,有不少与注册人对商标标识、包装物的管理不善有关。有些注册人保管不善,造成标识物被盗、流失;有些是对废次标识物(包括印制过程中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废次标识物)未进行有效的销毁,甚至卖给收废品的;有些是未对标识物印刷厂、纸箱厂等进行严格审查,这些标识物加工厂违背法律、合同和良心,加印数量转卖给他人;等等。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产品经消费者消费后,产品包装等标识物可能仍完好无缺,此时一些不法之徒就会高价回收这些标识物,用以制造假冒产品。对付这种情况的最好办法就是设计出产品经消费者消费后标识物即遭破坏的标识物,或者将商标直接标在商品上。

4、注册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所有者,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而在非类似商品上将其商标分别注册,这种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便是防御商标。我国《商标法》对此无明确规定。企业可以按一般商标分别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以防止他人利用自己知名商标的声誉。按照国际上的惯例,此种商标一般难以注册,但一经注册,则不因闲置不用而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

我国因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企业只能按一般商标分别注册,注册后必须使用,即不得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但我国商标法对此种商标使用,规定的范围很宽,包括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交易文书上,也包括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因此企业只要在三年内使用一次,或做一次广告,即可排除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障碍。

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其来宾商标注册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十六条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一)冒充注册商标的(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四十九条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来宾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和《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进中国品牌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一条主线、两个抓手、三个点”商标改革方向,切实推进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便利化,运用地理标志商标精准扶贫,促进“三农”发展,经认真研究,特采取以下五项措施进一步便利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人。

一、关于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的证明

申请人除通过提供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外,还可以通过提供正规公开出版的书籍、国家级专业期刊、古籍等材料证明其地理标志商品的客观存在及声誉情况。

二、关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既可以是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也可以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划定。

三、关于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关系说明

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里已对该地理标志商品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关系进行了说明,可以不再单独提交该说明。

四、关于申请人检测监督能力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自有检测人员名单和检测设备清单外,只要再提供自有检测资质证书或者当地政府关于其具备相关检测能力的证明,即可认定其具有检测监督该地理标志商品的能力。

申请人委托他人检测的,只需提供委托检测协议、受托单位检测资质证书、检测人员名单和检测设备清单,即可认定该申请人具有检测监督该地理标志商品的能力,可以不再提供受托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

五、关于地理标志商标变更、转让申请

对注册申请中的地理标志商标提交变更或转让申请时,如果申请人提交的变更、转让材料与其在注册申请中提交的完全相同,可以不再重复提交该材料,只需在变更或转让申请书上予以说明。

商标无效宣告可以应用在哪些场景?听小编为你介绍:1、行业内通用的词汇被注册为商标后,相关经营者为了防止对方垄断可以提起无效宣告。但这种情况,其实大多数被无效宣告的公司都挺无奈的,例如朗科的“优盘”商标就因为商标不当使用,沦为通用词汇而被人宣告无效。

2、商标进入初审公告后,会留3个月的时间,如果没有人异议就进入下一个阶段。但是现实情况是,有些图形商标并不容易被监测到,因此许多商标权人是过了很久才知道对自己不利的商标被通过了。这种情况下,可以提起无效宣告。

3、使用商标过程中,被他人提起侵权诉讼,为了避免败诉并确保继续使用商标,许多被告会对原告所依据的权利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只要证据足够充分,很多情况下都可以成功。

4、在申请注册商标过程中,发现相同类似商品上已经有他人注册商标存在,选择以无效宣告方式排除障碍。不过提起无效宣告一般需要拥有在先权利,因此这种情形也不一定能够成功。但是,如果是同一家公司,想在原来商标的基础上申请新的商标,直接申请会被自己的商标近似驳回,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原商标进行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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